欢迎来到廊坊专业律师网! 550785886@qq.com 13831639168

律师介绍

刘珍珍律师 河北瀛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河北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投资项目分析师、法税专家讲师。专业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务追讨、合同审查、知识产权维权、非诉法律服务、重大争议...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珍珍律师

手机号码:13831639168

邮箱地址:550785886@qq.com

执业证号:11310200911842065

执业律所:河北瀛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廊坊市霸州市益津北路梅地亚酒店西侧100米

劳动工伤

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索引

很多人不知道工伤保险政策是什么时候出的,修改了哪些条例,下文为您整理了工伤保险政策的时间。

◆2003年4月27日,《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2003年9月23日,《工伤认定办法》(劳社部令第17号)

◆2003年9月23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社部令第18号)

◆2003年9月23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社部令第19号)

◆2003年9月26日,《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

◆2003年10月29日,《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

◆2004年6月1日,《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2004年11月1日,《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7号)

◆2005年4月4日,《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5年12月29日,《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赢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引自《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突发疾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引自《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不参加工伤保险 不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企业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劳动监察,督促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互相交流、通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

———引自《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引自《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引自《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在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发生工伤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引自《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怎么办

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引自《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事业单位、民间非赢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

不属于财政拨款支付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除此两种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引自《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赢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